澎湃新闻未经调查恣意报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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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发现,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在“澎湃新闻”网站上发布和转载了15篇不实报道,严重侵害了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名誉权。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11月11日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澎湃新闻当庭自认未对原告做任何现场调查核实工作。
圆霖法师绘《浮囊渡海》
寓意: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01
澎湃新闻有未履行“合理核实义务”
的主观过错,严重侵犯JYPC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在进行报道时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法第1026条对“合理核实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等因素。
行使舆论监督职权虽是新闻机构的权利,但权利不得滥用,新闻机构对自己制作或转载的报道,应当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即“尽责免责”。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闻机构而言,无论是自行编纂还是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均需履行法定审核义务。
澎湃新闻发布的针对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15篇文章中存在多处严重失实之处,使用了例如“江苏英才公司存在的问题是‘五假一真’,即假机构、假合作、假宣传、假证书、假资质、真牟利”,等激烈措辞,严重贬损了JYPC二十三年来辛苦积累的良好商誉。我们在之前的文章对此谣言有详细的解释,澎湃新闻的报道是完全不属实的。澎湃新闻在没有任何调查走访的情况下,就发布了相关文章,且还添油加醋增加了自己的结论性标题和正文内容,显然怠于履行核实义务。
02
澎湃新闻对自己失实报道
的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8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澎湃新闻作为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新闻机构,在没有做任何核实工作的情况下,就集中的、连续的、攻击性的发布多篇直接否定JYPC业务合法性的报道,且添加了大量带有主观色彩的负面结论意见,故意使用“假”“山寨”“一张废纸”等激烈措辞,刻意误导社会公众认定JYPC不是合法的发证机构,罔顾基本事实和JYPC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毛泽东书法《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03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民法典》第1025条明确规定了舆论监督行为人在名誉权纠纷中应尽的注意义务。言论自由不是抗辩理由,维护公共利益也不能成为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借口。廓清新闻自由的法律界限、平衡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冲突尤为重要。
1930年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提出著名论断:“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如果对某个问题没有调查,就停止对某个问题的发言权。离开实际调查就是产生唯心的阶级估量和唯心的工作指导,那么,它的结果,不是机会主义,便是盲动主义。”
可见,尤其针对有话语权的大众媒体,调查研究是从实际出发的中心一环,没有经过核实调查就随意发表内容失实的新闻报道不仅蚕食了媒体的公信力,破坏了舆论风气,更是突破了法律的约束力。新闻千万条,真实第一条,无论身处哪个时代,报道何种选题,实事求是永远是新闻的生命线,这是记者的操守,也是媒体的责任所在。
澎湃新闻为了赚取流量,博取权贵的宠爱,罔顾事实恣意报道,迄今为止未停止侵权,上了法庭还试图披着“舆论监督”的外衣逍遥法外,这些已经有违新闻职业伦理。澎湃新闻侵权行为明确,主观恶意明显,给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法赔偿损失。
圆霖法师书法《爱言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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